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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I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见问题梳理

前 言

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执行难”是存在已久的难题。对于律师来讲,帮助当事人取得法院生效裁判仅是阶段性的胜利,而使生效裁判得以实现,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应是最终的目的。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是对“老赖”的有力威慑,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要所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修改,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本罪是妨害司法秩序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本罪是特殊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义务执行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本罪认定犯罪与否的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立法解释,具体列举了五种情况: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立法解释又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明确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二是规定了拒绝履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属可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三是进一步细化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具体为:

1.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等消费令,经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是规定了两种可刑事自诉的情况: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我区认定构成本罪的金额做出了规定,具体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务难点及应对浅析

司法实务中,“拒执罪”案件一般提起程序为:申请执行人将证据材料交付执行人员,并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执行人员移送的,公安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立案,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执行人员不移送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拒执罪”案件的启动普遍面临举证要求高、程序启动难的问题,同时,因办案人员缺少刑事追责意识,即便接到法院移送,其他机关配合力度也不甚积极。“拒执罪”传统认定上,又属公诉案件范畴,立案审查标准过高,当事人以刑事促进民事执行目的难以进行。为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本罪提起自诉专门作出规定。该解释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第3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解释的发布,为当事人解决程序启动难问题提供指引,如在启动公诉程序上无法进行,可根据上述解释启动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如要提起自诉应做到符合“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程序要件。但在实践中,个别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接受材料后石沉大海之情况屡见不鲜。导致向法院提起自诉时,无法提供已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立案的证据,从而使自诉程序无法启动。针对此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执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执罪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认定“拒执罪”,需要重点提及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认定的起算时间问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应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为起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执罪”的要件和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指导案例明确了意见。在指导案例71号“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要注意的是,如遇当事人在诉中甚至诉前就已施行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有可能产生的民事清偿责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并不当然导致无法认定为拒执罪。如若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致使判决、裁定长期无法执行的,可视为隐匿财产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考虑到日后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诉讼,才起意、预谋转移财产,以达到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在执行立案后按其事先预谋、精心设计的方式转移财产,还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故意和行为显然,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财产转移的时间不能成为二人构罪的阻却因素。以上指导案例对“拒执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起算时间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能否认为拒执罪的问题。如前所述,本罪是妨害司法秩序类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因此,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判决、裁定最终得到了执行。在《刑事审判参考》第47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所谓“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拒执行为的实施,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以上案例中的裁判观点,亦在多地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得到体现。
执行难对社会诚信、司法权威的危害巨大,而拒执罪这把悬于被执行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被短暂唤醒后,因种种原因又逐渐归于沉睡,拒执罪的启动与认定仍是难点重重。但其作为对被执行人的有力威慑、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武器,仍是非常值得探讨研究。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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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霍晓峰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并购与重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冯帅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不动产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