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王伟律师

前 言

      本文深度借鉴了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以法律推理为出发点,首先对法律推理的概念、分类进行简单的概述,后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通过举案例的方式展示了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应用过程,其中也阐明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抛砖引玉,以期法律工作者对法律推理这种思维方法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和研究。


一、法律推理概述


      (一)法律推理的界定


      法律推理是一种法律适用推理,是指法律工作者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并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推导出法律结论的推理。


      (二)法律推理的分类


      1.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根据法律推理中是否主要依靠和包含法律的价值理由可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根据证据确认的案件事实,援引能够将案件事实无争议地涵摄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形式推理结构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是指特定主体在不能明确适用法律规范时,根据对案件事实或法律规范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以法律外部的基本原则、公共政策、习惯、法理等一系列价值理由作为依据而进行的法律推理。其主要包括论理解释和利益衡量这两种方法,论理解释通过对法律规定科学系统的解释能够解决一部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疑难案件。而利益衡量通过对案件实质内容中涉及的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并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能够解决一部分法律存在漏洞及合法但不合理类型的案件。


      形式法律推理与形式结构密切相关,而与推理的实质内容没有或联系不大。实质推理不以或不仅仅以某一个确定的法律条款作为推导依据,往往还还必须以一定的价值理由作为附加依据进行推理。


      2.或然性法律推理和必然性法律推理


      根据推理形式的前提和结论间的推导关系,可分为必然性法律推理和或然性法律推理。

     

      必然性法律推理就是指联接方式可以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的推理。或然性法律推理则是指联接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由真前提推导出真结论的推理。必然性推理的前提能够为它的结论提供完全支持的强度,而或然性推理的前提只能为它的结论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强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应根据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或法官的自由心证确定这种或然性推理的合理性和可采性。


二、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适用法律的难易程度,可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简单案件主要使用的是形式法律推理,而疑难案件则主要使用实质法律推理的方法。


       (一)形式法律推理


       1.形式法律推理的类型及应用


       形式法律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运用的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而不成文法系国家运用的形式法律推理则主要是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


       在历史上,人们习惯上将演绎推理称之为“三段论”。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指出:“法律推理方法中最常见的仍然是三段论推理。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被人所熟知。因此,渴望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的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多数问题还是以三段论方式解决的。可见,演绎推理是论证效果最佳的推理形式之一。演绎推理就是由一般性的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其中的假言命题推理是以假言命题作大前提,并根据前后件条件制约关系进行推演的演绎推理。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假言命题形式,其前件是行为构成要件,后件是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能够无争议地涵摄于构成要件,那么该案件适用具体的法律效果。在这个思维过程中,一方面,须以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另一方面,也须从案例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要件,在生活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观察,直至完全确信,案例事实完全涵摄于所有的规范要件时,才可以适用来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例如:打印店老板杜某私自将司法考试民法讲师王某的讲义复印了2千份左右,并向其所在高校的学生出售,累计获利2000元。王某知晓后,将杜某告上法庭,请求停止出售该讲义,并赔偿损失。


       法律规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作品,应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确认的案件事实:杜某未经著作权人王某许可,复印并向学生出售讲义。


       结论:杜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指从过去包含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件中归纳出处理该问题的原则或规则。这种推理在判例法国家使用更为频繁。美国法学家卡多佐指出:“普通法的运作并不是从一些普适和效力不变的前定真理中演绎推导结论,它的方法是归纳的,它从具体中归纳出一般结论。归纳推理体现了同案同判、司法公正的原则,但其局限性也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首先,从过去几乎所有的的包含同一法律问题的案件中归纳出一般规则,任务量巨大;其次,如果这些案例中对该法律问题的处理不同甚至相矛盾,那么归纳推理就没有适用的可能性了。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量刑环节就常常利用到这种归纳推理的方法。比如在一个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李某的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犯罪目的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官为了达到科学量刑的目的,往往会检索上级或同级法院所裁判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的非法拘禁案件,之后进行如下推理:


       犯罪分子王某的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量刑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


       犯罪分子张某的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量刑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


       犯罪分子黄某的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量刑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

                                                                                            

       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量刑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


       所以犯罪分子李某的量刑情节也应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犯罪目的是索取高利贷)


      (3)类比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包括类推适用和判例类推两种情形。类推适用是指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案件,比附援引与其性质最相类似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适用法律的推理活动。在法律思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确认案件类型(B),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第二: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寻找与其性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A),明确该规范的立法目的,说明案件类型(B)能够适用的理由,系立法者未能预料到,属于法律漏洞。


       第三:将法律规定(A)的法律效果转移适用于B案例之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4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那么,某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在交付图纸之前,该设计单位取得了资质,该设计合同是否有效,可分析如下:


       第一:这属于资质取得时间与设计合同的效力性问题,在《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节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无明确具体规定。


       第二:与设计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性质最相类似的应当是关于资质取得时间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二者在资质取得和签订合同顺序具有一致性,且都是为了保证建筑合同的质量。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性的规定,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工程前取得资质的推定其从开始就具有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那么在设计合同效力问题上,判断方法和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这属于立法者未能预见的社会经济活动,从法律规范计划及内在目的而言,应属于法律漏洞。


       第三:基于相同的法律理由,对资质取得时间与设计合同合同应当类推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4条规定。


       所谓判例类推,就是将待处理的案件与已经处理的案件进行类比,根据两起案件基本性质、事实特征相同或相似,从而推知它们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处理结果也相同的推理,美国学者波顿将类比法律推理的运用过程分为三步:


       第一:识别一个适当的基点即判例,对本案处理具有权威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和本法院的判例具有特殊的基点地位。


       第二:找到判例与问题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第三:判断重要程度。两种事实情况相同点更重要,则应依照判例,不同点更重要时则应区别判例。判断重要程度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史蒂文·J·波顿对此这样表述:“当一个案例事实与问题案件的事实相似到要求有相同结果时,我们就说一个法官或判决应依照判例(除非这个早些的判例被否决);而当一个判例的事实不同到要求有不同结果时,我们就说一个法官或案件应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判断重要程度时应挖掘出基点即判例中隐藏的原则、理念、政策,识别出与问题案件相同点的部分还是不同点部分对判例中的原则、理念、政策的采用更有决定性作用。                                                                                   

        (二)实质法律推理

    

       形式法律推理的局限性及疑难案件的客观存在,促使了实质法律推理方法的出现。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出发,疑难案件大致可分为四个类型:

       1.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疑难案件。这种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歧义、模糊、评价性、笼统等。

       2.法律存在漏洞或空隙。

       3.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通过一般冲突规则无法解决。

       4.面临“合法”但不合理相悖的困境。


       疑难案件处理过程中会运用到以下两种实质推理的方法。


       1.论理解释的方法


       法谚有云:“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解释对法律工作者处理案件或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不进行法律解释就不能进行法律适用,不能进行裁判。法律解释可分为四个类型: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当然解释等。所谓论理解释是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是斟酌法律理由,联系一切相关的因素,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应认识到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尊重文意是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当法律在文意上产生疑义,从而产生多种解释意见时,论理解释的方法常常用于排除或肯定某种解释。在论理解释包含的众多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处于决定性地位,诚如赛尔修斯指出:“法律解释不是拘泥于文字,而是要实现其意义和目的”。同时各种解释方法具有协力关系,乃属于一种相互支持、补充、彼此质疑、阐明的论辩过程。试举一例:


       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常有商家过失错标产品产地的纠纷案件。这类案件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司法裁判中产生很大争议,焦点在于对于欺诈行为的解释。从文义解释出发,有两种解释意见:(1)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欺骗行为(2)故意的欺骗行为。在文意解释产生疑义时,我们使用论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方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当是打击商家恶意的错误表明产地来赚取巨额利润的行为,制止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诚实互信的市场交易环境。那么对于过失的错标产地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恶意,更没有通过这种手段赚取巨额利润的目的,且这很难被认定为不诚信的行为,所以对于欺诈行为的解释采取第二种解释更为合理。


       2.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学说是针对概念法学而提出的法律学说,实际上是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律工作者处理案件或法律问题,在案件事实查清楚后,并不先去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是综合全案把握实质内容,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理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在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应当受法律保护后,我们有必要结合形式推理方法来检验和说明这种实质推理方法。因为进行利益衡量有必要使结论与法律条文相结合,使结论可以从形上结合条文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主观上任意的判断,是比较危险的。在进行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1)有法可依。将该规则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以逻辑三段论得出判决。此时,我们要检验实质判断的结果与逻辑三段论得出的判决是否相符。如果相符,那么说明判决合法且合情合理;如果不相符,我们要重新检视实质判断是否正确。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内化到法律规范中的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定这种利益衡量,否则仍然应当以逻辑三段论的结果为准。


       (2)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以习惯、原则、相关政策进行推理,且这种推理往往与我们的利益衡量的结论相一致,因为我们在寻找前述依据时是以利益衡量的结论为指引的。


       但无论对于一起简单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在适用法律的推理活动中都既要运用形式法律推理,也要运用实质法律推理,只是有主次之分,二者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我们不应当作这样的假定,即人们必须在推理的分析形式和辩证形式之间作出抉择,也就是使用一种形式就排除采用另一种形式。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推论的两种形式在同一审判的各个方面都是以某种混合形式出现的。”


       例如:某建筑公司为承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以咨询费的名义向开发公司送款两万余元。后该建筑公司在开发公司招标中中标,但后来工程因故未能动工。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公司返还两万余元。法院裁判认为建筑公司以承揽工程为目的向招标单位赠送钱财,其行为实质上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建筑工程市场公平竟争的秩序,决定依法收缴开发公司取得的人民币。在这个案例中,法官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衡,认为片面追求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会引起更多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破坏经济秩序,所以法院选择以社会利益为先,认定这种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并收缴开发公司的违法所得。


三、结语


       法律推理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法,一方面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路径;另一方面,也是保证法律结论正当化的工具。同时,法律推理的运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的安定性。加强法律推理的训练,加强法律推理的自觉研究与运用,通过研究经典案例了解法律推理的具体运用过程,对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效率及准确性,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史蒂文·J·波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M].张志铭、解兴权,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35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84

        [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王泽鉴.民法思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7201

        [6]余继田.实质法律推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7]陈锐.法律推理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8]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THE END
作者简介


王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不动产与建设工程、刑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