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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参加中蒙经济贸易法律服务律师高级研修班体会(作者:沙木嘎)

   2014年9月11日至14日,我在二连浩特市参加了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中蒙经济贸易法律服务律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高级研修班》。本次研修班主要包括蒙古国概况、蒙古国法律制度,我国中蒙经贸法律政策和中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经营状况,律师业务拓展、风险防范,律师事务所开展涉蒙法律服务情况及实地考察等内容。现本人结合这几天的学习和交流,谈谈对蒙古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理解。

   蒙古国是一个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是全球各经济强国争夺资源的一块新阵地。据蒙古国外国投资局数据显示,2013年,蒙古国与135个国家和地区有进出口贸易关系。实行经济开放政策。2014年上半年共与118个国家和地区发生贸易,总周转达51.178亿美元,同比增长0.5%,其中出口24.808亿美元,同比增长22.6%;进口26.37亿美元,同比下降14.1%;贸易逆差1.56亿美元。从进出口结构看,出口主要为矿产品、纺织品和畜产品等;进口主要有矿产品、机器设备、食品等。主要贸易伙伴为中国、俄罗斯、欧盟、加拿大、美国、日本、韩国等。

   今年第一季度,蒙古国外国投资共294.0万美元,同比去年的551.8万美元下降65.2%。外国投资的大幅下降有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但主要是因为蒙古国近年来政策法规缺乏稳定性,特别是2012年《战略性经营领域外国投资协调法》的出台打击了国际投资者信心,国际投资者对蒙古国的热情逐渐消褪。这直接导致蒙古国外汇储备下降和本国货币贬值等问题。

   为扭转外资减少的局面,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曾于2013年9月召开非例行议会商讨修改投资法,讨论无果后又在10月1日秋季议会开幕后再次展开讨论。10月3日,蒙古议会以83%的通过率讨论通过了新投资法案。这意味着2012年5月通过的《外国投资战略领域协调法》自动作废。

   新的投资法简化了外企登记注册等方面的手续,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也有所放宽,如外国国有企业投资矿业、银行、通讯、新闻媒体等行业投资超过33%,经蒙古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无须再提交议会审批。这项新法律将矿产资源、银行金融和新闻通讯三个行业确定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对外资的进一步限制,就矿业投资而言,由原2008年规定的战略矿,扩大到整个行业。外国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和第三方签订股份买卖或转让协议,需通过在蒙注册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一般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购买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战略企业股份需蒙古国政府同意,非战略经营企业一般只需外资局核准;且对于战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对企业决议的否决、矿产品交易、矿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相关协议需获政府同意。蒙古国这一争议颇大的新《外商投资法》还规定,外资持股超过资产的49%,且当时投资数额超7500万美元的,将由蒙古国议会批准。还规定“通报制度”,任何外国投资获得5%以上,应向外国投资局通报。

   《新投资法》除了规定一般的核准制度、注册资本要求外,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对战略产业外国投资的特别审批程序。外国投资要遵守准入条件。(1) 外国投资需向蒙古外资外贸局申请核准,然后由设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注册局进行企业登记。包括公司、合伙、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等组织形式均需按上述程序进行。(2)外国投资的实体资本金最低10万美元,比蒙古国内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约1000美元(1000000蒙图)的要求高;但没有针对外国投资的投资比例限制。(3)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对战略产业外国投资进行特别实体规制和特别审批程序。

   新投资法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蒙古政府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应该从观念上和做法上加以改变,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者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使蒙古国得到持续、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