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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张福恒律师、张嘉荣实习律师

前 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加强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并推进产业数字转型。数字经济,数字产业,数字化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之呼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 使知识产权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需要。可见,数字经济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和的核心动能,成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尤其是知识产权法,重点关注和规制的领域。数字经济不仅涉及由大型科技公司和互联网公司主导发展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产业,也影响着新兴行业中中小型企业的求存和发展,如文创产品、自媒体等。本文以数字经济的宏观叙事为背景,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预防为切入点,解析中小型企业当今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以为中小型企业面临挑战提供初始策略。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包括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相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得创作者和发明人等能够从其智力成果中获得经济利益,以保障和促进创新和创造的持续发展。同时,知识产权法力图实现创作者和发明人等创新者与广大公众的利益之的适当平衡,以促进社会对于发明和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利用,使社会共享文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成果。

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法律领域,仅有短短四十年历史。其属于民法领域,故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违约等的一般原则。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领域。

(一)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可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的大部分的创作成果。

符合《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在我国自动获得著作权。具体言之,作者不需要履行登记、注册等任何手续,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的登记可以成为权属的强力证据。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一系列广泛的经济权利,可以充分地利用作品获取经济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使用作品以实现上述权利所保障的经济利益,也可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例如,一个音乐作品(如歌曲)的作者(如作曲人)可以与某一录音公司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允许该公司录制该音乐作品并销售录有该音乐作品的唱片,而该公司则应向作者付酬。除通过许可使用获得利益,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转让权利,出质权利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侵犯作者或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除此之外,侵犯著作权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商标权   

商标是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被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通常而言,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使消费者识别。可见,商标权的利用与保护是企业维持其商业信誉的关键。

商标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商标权的注册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公告等程序。商标的申请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收取费用,亦可转让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等。

商标权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专利是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与著作权的自动获取不同,在我国,专利权的获取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授予等程序,并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时需提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或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后,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等程序,相关申请则会被授予专利或被驳回。为了换取专利权,专利权人在公布的专利文献中公开发明的技术信息。

权利人可以通过专利权获益。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施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实施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冒专利成犯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数字经济中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以上对知识产权各分支制度的保护对象,具体权利,侵权行为和救济方式进行了概述,本部分将分析数字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见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为重要推动力新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主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推动生产的发展。其发展速度快、辐射范围广,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主要包括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工艺与设计、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等方面。我国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用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这一点在民族自治地区表现地尤为突出。例如,内蒙古的许多文化旅游纪念品商店自行设计、绘制、制造和销售皮艺纪念品。

许多中小型企业的创意产品包含了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皮画上的绘画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对蒙古族传统民歌的重新创作和改编可能构成音乐作品。作者和中小型企业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这些作品,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时,在互联网成为主要信息传播渠道的当今,许多文化创意产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绘画,音乐和其他文化创意产品等均可以以数字形式进行销售。数字化之后的文化创意产品中的作品,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小企业也可以运用商标保护其文化创意产品。例如,为某个系列的文化创意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加强消费者对于该系列产品的辨识,进而促进持续销售。作为商标权人,中小企业也可依法阻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的标志并通过此种方式吸引消费者。对于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

另一方面,在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中,许多中小型企业广泛地借鉴经由互联网渠道获取的图像、音像资料等。然而,许多企业无法很好地把握“借鉴”的界限,导致“抄袭”和侵权的发生。如故宫博物院设计生产的朝珠耳机、故宫日历等曾被仿制。《著作权法》允许“借鉴”性质的改编和模仿,而简单粗糙的复制则可能侵犯他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许多中小企业在自己的文化创意产品上使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二)自媒体 

自媒体是大众和中小型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如微信,微博等),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信息的新媒体,是一种由下而上的传播方式。自媒体包括进行内容创造和运行独立账号的中小型企业。自媒体传播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短视频等。许多运营自媒体的中小型企业通过内容运营聚集了粉丝,建立了品牌效应,并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部分自媒体并通过在线投放广告实现收益,另一些则通过销售线下商品,提供线下服务等渠道进行变现。

自媒体运营中产生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如摄影作品)、短视频等,如果属于独立创作并具备一定的创造性(如体现创造者的个性特征),通常可以成为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拥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传播、使用、许可他人这些作品进行获益。同时,中小型企业也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包括转载、截取、修改(“洗稿”)等。中小型企业也可以通知作品被上载的平台(如微博)将相关作品进行删除、下架、断开链接。另一方面,运营自媒体的中小企业也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小企业如果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转载、截取、修改(“洗稿”)他人的文字、图片、短视频等,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中小企业也可以运用商标保护自身权益。如果某自媒体已经聚集了一定的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他人可能运营仿冒账号,欺骗粉丝并进行获益,盗用和破坏被仿冒自媒体的商誉。某些自媒体甚至遭遇第三方恶意抢注商标,被第三方禁止使用原有的自媒体名称,并且强迫停止使用原有账号。如著名自媒体papi酱在申请在相关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时,发现第三方已经 将“PAPI酱”及“PAPI”等商标进行注册。面对这种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问题,自媒体中小企业可以考虑及时注册商标以保护自身商誉。

三、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预防

在数字经济的时代,互联网和其他高新技术扩展了信息的传播渠道,增加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这赋予了中小型企业发展和创收的契机,同时也增加了中小企业被侵权和侵权的可能性。面对数字经济的新形势,中小企业一方面应当增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当预防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下对中小企业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小型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作品、发明等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方式进行。具体而言,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将其产品设计中产生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对创意产品申请专利与商标。运营自媒体的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将其文字、短视频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对其自媒体账号中经常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中小型企业也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的部门,负责对生产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该部门可负责对作品的登记和和商标的注册,负责与第三方接洽以推进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许可使用和转让方式可以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变现,为企业获得日常生产和销售之外的额外经济效益。

(二)积极预防侵权的发生

中小型企业也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对员工进行培训,预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发生。例如,中小型企业在设计文化创意产品时,应当就相关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进行检索,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再如,自媒体运营企业应当告知员工,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则应尽量减少使用的体量,使使用符合“合理使用制度”对侵权的豁免。同时,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标明出处,在转载文章时应注明转载,并避免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企业内部也可以建立创新企业文化,鼓励员工在工作中自行进行创作,避免抄袭,洗稿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反击侵权行为

面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中小型企业应当积极应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企业应知晓我国法律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方式,熟悉投诉、仲裁、诉讼等基本维权渠道以及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法院等的职能。同时,在进行作品创作、创新发明时,应注意保留好手稿、设计稿等,以为维权提供依据。

四、结语

数字经济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和的核心动能,也成为知识产权法重点关注和规制的领域。数字经济为新兴行业中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也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挑战。在新经济、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应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积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切实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积极预防侵权发生。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将助理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良性发展。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THE END
作者简介



张福恒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 公司与并购、 争议解决、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



张嘉荣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银行与金融、 公司与并购、 争议解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