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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适用---王玉梅律师

浅谈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的适用

前 言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采取了各种控制疫情的措施,使新冠疫情得到了有效缓解,但新冠疫情也导致很多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由此引发了很多合同纠纷。那么,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能否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呢?


       
一、不可抗力概述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有以下特征

1.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

不可预见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某种事件是否会发生,同时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合同当事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例如,合同订立后,突如其来的洪水造成损害,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可预见的的自然现象,但合同当事人在获得洪水预警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不能认为洪水是不可预见的。

2.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虽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防止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并且无法克服因这种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后果。例如,当合同当事人在获得洪水预警后,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对洪水的来临采取了各种及时、合理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防止且没有克服洪水造成的损害后果,这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是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3.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这里的人不仅仅指合同当事人。例如,第三人的行为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第三人的行为并不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因此,第三人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二、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

(一)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义务履行受到阻碍是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直接的、最关键的原因,合同履行受阻与不可抗力存在因果关系。免责的范围也仅就不可抗力引发影响的范围之内。超出部分并不免责。如果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原因即包括不可抗力和原因,也包括履行义务人的原因,则仅就不可抗力引发部分免责。

(二)债务人需履行通知义务及提供证据证明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应当保留告知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实践中如果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能就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进一步证明自已在不可抗力发生时的第一时间已履行了告知对方的义务,则不可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三、司法部发布指导案例

(一)协商处理地产商铺租赁纠纷解困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七

1.案情概况

重庆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受疫情影响,自持商铺的大部分租户在20202月至3月未能正常经营,经公司与承租商户前期协商,承租商户可延迟一个月支付租金。截至20203月初,仍然有不少承租商户未能足额支付租金,并且要求地产公司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全部租金,双方产生严重分歧,经当地派出所多次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重庆中启律师事务所向导律师接到地产公司咨询后了解到,双方主要矛盾在于是否应该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的全部租金。承租商户认为,自2020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起,各商户均应政府要求停止营业,由于停业属于政府强制性要求,故不应承担房租。而地产公司则认为,其已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允许商铺迟延支付租金,但不能因此减免第一季度全部租金,商铺租金是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的主要来源,若商户不缴纳租金,地产公司将面临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逾期风险,一旦影响其银行征信记录,公司其他贷款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影响巨大。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中启所向导律师向双方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判例和疫情期间相关政策文件,提出3点意见,得到双方认可。

 一是承租方与出租方是合作伙伴而并非对立关系,在疫情时应当相互理解、共渡难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尽量降低承租商户因疫情遭受的损失,恢复正常经营,同时也要确保地产公司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不影响其征信记录;

二是明确20201月新冠肺炎未爆发时应当支付的租金,以及疫情后期商铺正常经营后应当支付的租金,属于承租商户应当正常依约缴纳的租金。双方就租金问题发生争议的期间是商铺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没有正常营业的时间段,即20202月初至20203月中旬,约一个半月。

三是本次疫情对承租商铺构成不可抗力,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租金应当考虑予以减免。

基于上述3点共识,向导律师与地产公司、承租商户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促成地产公司与大部分承租商户签订了《商铺租赁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承租商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1个半月的租金予以部分减免,具体操作上,由承租商户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5个月租金,享受6个月租期,并减免因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所有违约金。

二是对于一次性支付5个月租金确有困难的商铺,协助其向银行申请贷款。

三是对于不同意上述两种方案的承租商户,与地产公司另行单独协商。补充协议签订后,承租商户通过各种途径陆续足额缴纳了5个月的租金,地产公司收到的租金足以偿还其第一季度银行贷款利息,该起群体性租赁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案例评析

本案是律师通过促成争议双方友好协商,依法化解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的案例。受疫情影响,租赁纠纷多发易发,特别是像本案涉及承租商户众多,双方各执一词、分歧严重,如不能及时化解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中,律师秉持定分止争的理念,优先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不仅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更注重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通过准确研判承租方与出租方的争议焦点和利益关注点,寻求易被双方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平息纷争,有效维护了承租方与出租方利益,并且为双方当事人在疫情后继续开展良好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之四

1.案情概况

四川自贡某大型彩灯企业(以下简称“彩灯企业”)与某外地企业签订了元宵灯展承揽合同。受疫情防控影响,灯组制作和安装工作自2020128日停工,当时灯组制作和安装已完成80%,外地企业已支付50%的灯组制作款。由于彩灯企业在元宵节前难以复工并按约定完成灯组制作安装,外地元宵节灯展也因疫情影响难以举办,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就灯组制作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2.案件评析

本案是律师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的案例。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彩灯企业无法继续履行灯组制作安装的合同义务,外地企业也无法如期举办灯展,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四、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相关法律规定及现行政策

(一)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对于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涉疫情民事案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1)“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

3)免责的程度要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影响程度相当。对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4)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因不及时通知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二)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现行政策

2020年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这一答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及其防控措施是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的。


五、结语

综上,在双方签订了民事合同后,在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从而解除合同,从而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具体案件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杨立新 王轶 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六版,第274页;

2.王胜明:《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第147页;

3.“宋某某、新野县婚纱摄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案号:(2022)豫1329民初3162号);

4.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50页。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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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梅
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