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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杨凡律师

一、“不受限制的上诉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一直以来均采用无因上诉的制度。即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则二审程序必然启动。上诉权是被告人基本的、法定的诉讼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应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此外,“上诉不加刑”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过上述规定足以窥得立法者的深思熟虑,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就是保障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任务的必然要求,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享有的是“不受限制的上诉权”。


二、认罪认罚制度与上诉权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910月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第(一)款的规定:“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该条款实质上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中关于二审案件审理规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该规定,发回重审必须基于二审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不能仅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而发回重审。但依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的,应当发回重审,且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若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理由上诉,将可能导致案件直接发回重审,并取消其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所获得的从宽政策,《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这一规定实质上限制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的上诉权,且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左。


三、“上诉突袭”现象


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第(二)款的规定,在速裁程序中“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仅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发回重审,也不会直接取消被告人的从宽政策,而是对原审量刑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但是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后,会在第一时间提起抗诉。抗诉理由往往是:认为对被告人量刑畸轻,被告人在一审过程中已然通过认罪认罚的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反映出其认罚动机不纯、认罪悔罪态度不真诚,且被告人违背认罚承诺,因而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幅度对其不应再适用。


而由于上诉期限与抗诉期限一致,且是否上诉是以被告人在上诉期内的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的,故部分被告人刻意的选择在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提起上诉,规避检察院以此为由提起抗诉的风险,因而形成了此类畸形的“上诉突袭”现象。


 四、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的保障


面对实践中出现的认罪认罚制度与上诉权的冲突,各级人民法院也通过裁判文书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与立场,较为典型的是201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程某、唐某开设赌场二审案件(案号为:2018)粤03刑终4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上诉人程某在一审审理阶段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获得量刑减让,一审宣判后又量刑过重为由以提出上诉,违背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虽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仍然可以提出上诉,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原判根据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量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程某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最终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0217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沈亮在人民法院报发表题为《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的署名文章,文章指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


 五、结语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给被告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对于公权力的正当行使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上诉权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被剥夺。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有违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是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侵害。

   

认罪认罚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当下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以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积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上诉机制,以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统一,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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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凡,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