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浅论股权投资的法律尽职调查--张文娟律师

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发布了《2014-2018 年股权转让案件审判白皮书》。上海二中院在该白皮书中总结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据公司法相关诉讼很大比例。同时,该白皮书关于规范股权转让行为的建议部分,建议股权受让方寻求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机构的辅助,完善前期股权价值评估。

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召开主题为“专业审判护航公司发展,司法延伸助力营商环境”的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公司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13-2020)》。据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三中院审结的公司类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为第一大案由,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8%。故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对预防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一词源于美国,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也被译为审慎调查。

尽职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企业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作出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作用

鉴于尽职调查的需求来自于交易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性,故尽职调查的作用系结合委托人的目的达到:

(一)帮助委托人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提示与拟进行的项目计划或交易相关的法律风险。并判断目标企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投资标准及拟进行的项目计划或交易的要求;

(二)增强委托人的谈判地位,协助委托人决定是否调整该项目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调整价格的幅度;

(三)经委托人授权,结合客观情况合法地调整项目计划或交易的结构等;

(四)为交易协议的草拟提供依据;

(五)其他。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方式

(一)尽职调查前期准备工作

(1)律师与委托方充分协商,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在了解项目计划或交易的基础上,从而确定律师工作的职责和责任。

(2)在了解、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和范围的基础上,律师应当根据具体项目所涉及的领域编制法律法规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及行业规范),便于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随时取用查阅。

(3)律师利用公开信息网站(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标企业的官方网站、巨潮网等)对目标企业的背景进行初步了解,对后续更为深入的调查奠定基础。

(4)拟定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载明目标企业及关联方需准备的各项材料。该清单应提前发送给目标企业,给目标企业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在提供材料清单时,律师可以设置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以便推定项目的进程。

(二)现场尽职调查

当目标企业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律师便可到现场开展工作。

(1)在现场主要的工作内容为收集、整理尽职调查材料。律师除了核实目标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尽职调查材料清单中的要求,更要注意对比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为避免后续对于材料的交接发生争议,律师应留存目标企业盖章认可的材料接收清单。若目标企业无法提供必要性材料的,律师仍应保留目标企业无法提供材料的相关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说明、清单、函证等)

(2)缺乏书面材料或通过现有的材料无法查清全部事实等的情形下,律师可通过访谈的方式获取更多目标企业的信息。访谈的对象可以选择目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业务部门经理、行政主管等人员。除了就访谈过程出具访谈笔录并让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外,还需将被访谈人员授权委托书作为访谈笔录的附件。

(3)律师除了通过目标企业了解情况外,也可以向关联行政机关或通过公开信息网站核实、调查相关信息。诸如:向工商登记机关调取工商内档、向有关登记部门查询财产及权利抵押或查封情况、通过裁判文书网了解涉诉情况等。

(三)制作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格式原则上取决于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

(四)审阅尽职调查资料。

(五)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在转让或受让股权时,除了要经过严格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还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之规定开展尽职调查。若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的,应当追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程序是检验投资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股权投资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尽职调查不是对法律事实进行简单的罗列,而是对相关法律事实作出充分的分析和判断。对于交易主体自身而言,几乎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全面深入的研判。结合我国各地法院受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形势,为了避免股权投资中的风险,收购方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目标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通过发现、分析、评估目标企业存在的各方面法律问题,揭示与拟进行的项目计划或交易中相关的法律风险,保障投资人在拟进行的项目计划或交易中利益最大化。交易前越审慎,后面面临的风险就越低。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张文娟,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