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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内蒙古李丰律师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成功辩护为免于刑事处罚

     2013 9月,大成所李丰律师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人。赵某、薛某等四人于201337日因与被害人宝某在同一饭店吃饭过程中发生口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陶某重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陶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以赵某故意伤害致他人身体重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201436日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李丰律师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细心收集案卷材料。经过多日整理分析,李丰律师认为本案应做罪轻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思路:首先,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因被害人的第一份鉴定结论为轻伤,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后,重新鉴定的结果却为重伤,可见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有重新鉴定的必要。其次,根据对被害人伤情的分析,依据201411日开始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损伤程度认定标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应该为轻伤,这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非常重要。第三,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均并未提及,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应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材料。第四,被害人陶某属于酒后出言不逊,有明显的过错行为,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最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医治,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过辩护人的申请,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为轻伤。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根据上述辩护思路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辩护意见。20141017日,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赵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本案关于故意伤害罪轻辩护获得圆满成功,尽最大效果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