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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李某玩忽职守罪

一、案例摘要:
    2003年4月,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商住公寓,在办理房产证时因缺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故委托白某办理。白某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伪造了印章,填写了与市建委要求不相符合的内容,同时备案机关负责人签发处也未填写。后该公司将白某准备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他办理房产证的材料交由市房产局,李某是当时的审核人员,但其未对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就同意签发了房产证,致使该商住公寓在缺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地产公司取得房产证后,对外销售房屋,前后共计销售住户35户,商铺12户,销售价款共计3250694元,并为房屋购买者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商住公寓后被鉴定为危房,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存在重大隐患。根据呼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及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开发公司建设的悦达公寓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质量不合格,是造成居民利益严重受损的根本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维修房屋造成的损失250多万元。
1.公诉方主要诉讼观点:
    李某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此次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1日被逮捕,检察院认为李某未对该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缺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同意签发了房产证,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居民经济受到了严重损失,故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2.辩护方主要辩护观点:
    李某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其行为与居民购买该商住公寓造成的所谓购房款损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李某有前科行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且其行为与指控的悦达公寓居民利益受损之间亦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商住公寓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取得了产权证,而涉案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业主无法在涉案房屋中正常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故判决被告人李国梁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例评析:
    李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通过认真研究案件,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和辩护要点,法庭上针对其公诉意见中的漏洞进行有效辩护,法院虽然认定李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法院最终在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判决被告人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四、办案体会
1.“因果关系”容易被忽略。
    因果关系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而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此外,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也是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点,原因应当在结果之前,二者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被很好的利用,将是一个有力的辩护理由。

2.前科行为的认定需谨慎。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若曾仅有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则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前科。宽严相济的立法思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核心是“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宽严结合,罚当其罪,打击少数,挽救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行为人因犯罪已经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如果其事后能够悔过自新,那么在其刑释一定期限后,就应当消灭其前科,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辩护人在充分研究案件的基础上,确定了正确有效地辩护思路与辩护要点,最终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承办律师简介:
    李丰律师, 男,汉族,法律硕士,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丰律师自1998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民商事疑难案件,现担任国有企业及公司、房地产等多家法律顾问,擅长民商、房地产、公司、企业并购法律事务。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中国网通内蒙古分公司、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了优质的诉讼和重组并购等法律服务;现为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公司、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蒙深建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乌审旗国邦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总商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包头索宝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油新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内蒙古移动、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等多家房地产、建筑、矿业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
    李丰律师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志愿者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
    李丰律师合作编写了《企业合同范本及风险规避大全》;发表的论文有《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